7月27日,證監(jiān)會發(fā)布了《關于修改<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>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,對2014年《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》進行修改。
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:一是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,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(fā)行、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態(tài)安全、生產(chǎn)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,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、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。二是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,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、終止上市實施規(guī)則。三是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、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,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、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。
《決定》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。

